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与其是适用“无过错”还是“有过错”归责原则无关。
案情回放
九患者去世 三方均上诉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简称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9名患者相继离世。11名患者或遗属于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共索赔约200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于今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多万元。原审原告周某等、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了上诉。
受害家属:
“我们没钱再打官司了!”
该假药案的两名幸存者之一、受害患者张荣鉴的父亲昨天来到中院听审。对于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公司的积极上诉,包括张荣鉴在内的大部分幸存者并未借机将赔偿数额再提高。张父告诉记者,没有继续增加赔偿数额,不是因为钱够了,而是“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了,也没有钱了”。他说,天河法院一审判赔给他们的4万多元已经花得差不多了,而张荣鉴仍需后续治疗,为节约治疗费用,已先后辗转四间医院,“打官司太难了,我们没钱没力,拿什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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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
作者:黄琼 马海燕 芦帅 穗法宣
责任编辑: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