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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受害患者家属也表示不服,庭审后更向记者表示:“他们还是使用者?那他们岂不是也成了受害者,也可以向齐二药索赔了?”
焦点二 使用假药不是医院的错?
针对一审判决以产品质量责任而认定的责任,中山三院也不服。他们认为,这里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的义务规定。中山三院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其所承担只是对药品形式审查的保证责任。他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中山三院没有那个专业技能对药品进行专业鉴定及由内到外的实质审查,涉案药品经过医院初步审查并无问题,医院方已尽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对假药承担责任。
就此,中山三院认为,配送药品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中山三院此间并未密切接洽采购,而是金蘅源公司、广东医保公司在药品流通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上述二者应和齐二药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是替代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认为,齐二药、金蘅源公司、广东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制药、售药和用药过程中形成一条完整的链,彼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必须共同承担责任,应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中山三院的辩解,受害人一方格外激动:“医院用了假药害死患者竟然不用承担责任,那以后是不是医院可以任意使用假药劣药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焦点三 谁能证明患者死于假药?
中山三院方进而提出,一审出示的医学鉴定结果并无法确实证明,11名受害患者出现的后果都是因使用假药造成的。他们认为,患者到医院治疗本身即有疾病,其病况即便是在现有条件下都未必能治愈,因此不排除其死亡或伤残系原发病治疗无效而导致的可能。他们坚持认为,究竟受害患者的死亡是否由假药直接引起,又或者假药对其造成的损害有多少并无确切证明,原审对6名患者认定100%、5名患者认定60%的一刀切方式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庭对损害予以明确确认。
对此,广东医保公司也认为,“四因一果”造成患者死亡,即本身疾病、假药的使用、可能存在的医疗程序失当和放弃后续治疗中,明确因果关系,并以“按份责任”的原则判定原审4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医保公司称,其愿意与其余3方原审被告,按照通过假药获利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指出,一审时,广东医保公司对经由专家鉴定的报告并无异议,作为一审判决经过质证的证据,该鉴定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患者个体差异及患病状况并不必然导致其伤亡,假药毫无疑问是直接致死原因。
焦点四 责任这块饼该怎么分割?
对于责任承担,中山三院坚持认为无须承担责任,而广东医保公司则认为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各自责任承担按份责任,或在齐二药予以相应赔偿后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坚持认为,虽然《产品质量责任法》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目的及相关解释,因产品质量造成
来源:金羊网
作者:黄琼 马海燕 芦帅 穗法宣
责任编辑: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