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最致命的一点,就是意见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司法裁决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介绍,“因为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够,直到2007年底,一些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居然还不知有这份文件”。
“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也未对提供招、用工体检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出约束,许多体检中心、医院还会向用人单位推销其乙肝体检服务。”
“就算是违法的,结果又能怎样?”仍在等待开庭通知的郭林反问。
郭林在应聘富士康集团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之前,同样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企业老板都十分清楚郭林身上携带乙肝病毒。“我还和他们一起吃过饭,他们还关心我让我去复查。但到了统合公司就不一样了。”郭林颇为愤怒地说。
《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介绍,在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乙肝都不做为就业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员工的入职体检也将做为员工本人隐私得到很好的保护。
2007年6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披露,96%的在华跨国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其中近八成的跨国外企公司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说,“法律再完备,很多人的意识不到位也还是不行。不说别人,就连我,还巴不得用公司规定挡住那些应聘的乙肝病人,免得传染到我呢”。
(文中乙肝病毒携带者皆为化名)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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