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给予上述意思相近的答复。但也有些单位拒绝了采访,使记者产生了些许隐忧。
记者注意到,不论在《意见》中,还是在《通知》内,均未涉及到处罚性规定。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上级文件都未达到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标准,我局文件中也未提及处罚事项。”
在反歧视行动中,主要纠正的是用人单位的观念和行为,而一个有效的方法如果缺少“保护”,在市场等外来压力冲击下,谁又能保证不发生“屈服”行为,何况这种“屈服”在利益层面上代价很低,甚至没有。
乙肝歧视是对个人尊严的亵渎
——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刘杨
本报记者张伟杰
在“北京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胜诉案”判决生效后,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刘杨。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得如何?用人单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主要表现有哪些?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刘杨:客观而言,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状况是“上热下凉”。“上热”是指本届政府对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所有就业歧视行为持坚定、鲜明的反对态度。从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就业促进法》、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能看出政府这种立场。“下凉”则是指某些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上被歧视,即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不向实际能够胜任该岗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就业机会,不允许他们报名或拒绝录取;另外,还表现在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原因为由,恶意解除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关系。
为什么会造成这些歧视现象呢?我认为原因复杂,但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和误解根深蒂固,就业环境严峻,总体上供大于求,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扩大,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缺陷等是重要原因。
要消除上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就学歧视现象,需要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快速发展和公众反就业歧视意识的提高。从法治角度而言,亟待解决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记者:如果现在发生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歧视的情况,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刘杨: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可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国务院下属部委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
上述《意见》只是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下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在具体的诉讼活动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将该《意见》作为维权的武器,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可将该《意见》作为认定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行为的参照,即认定侵权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书面判决适用法律的依据。
记者:目前,我国对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有哪些法律规定?如果有关用人单位不执行,受法律惩罚的力度如何?对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哪些?乙肝携带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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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