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没有医疗责任为什么也要赔偿?
南方健康网:www.fm120.com 时间:2008-5-10

   上海一知名医院收治一肝癌患者陆先生,住院一周后,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陆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委托长宁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和医疗常规的行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同时认定,被告病史书写存在日期多处修改、对使用药物前后的病情未予详细记录等不规范之处,但这些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未影响诊疗过程,与患者死亡也无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认定,医院对患者病史资料书写多处不规范,使患者未得到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也使二原告失去对被告的信任感并产生合理怀疑,造成诉讼,由此给二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伤害。判决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8000元。

  笔者读到这一案例后颇感新鲜,有两位医务界的朋友还专门找我询问这一判决的法律和法理根据。笔者认为,该判决是有法律根据的。本案虽然不是医疗事故案件,但仍然属于是医疗侵权案件。被告医院虽然对死亡的患者没有侵权行为——诊疗护理行为合乎规范,其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对患者家属即本案的二原告却存在侵权行为——有书写患者病史资料不规范的违规行为,此行为引起二原告合理怀疑并造成诉讼损失(其直接损失律师费8000元)和一定的精神损害,由此即构成了对二原告的侵权。

  有朋友一定会问到,以前也有过这类情况可是并没有判医院赔偿啊?以前没有判赔偿不等于以后就不能判,以前或者是患者家属没有认识到,也许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认识到,但随着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越来越重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自然也会不断加深的。

  这一判决对医院及医务工作者来说,应当得到这样的启示:惟有严格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去努力做好才行。设想一下,你这个医生连病历都写不好甚至写出错,我怎么能相信你的治疗没有问题呢?医生治病不仅仅要考虑患者的病体,患者是一个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他身后还有一群有思想有感情的亲人,医生的治疗活动要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周玉文
责任编辑: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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